罪犯赵某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以(2010)奉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6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建议对其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赵某某的陈述及罪犯赵某某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寿县司法局隐贤司法所和该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有基本生活来源和固定住所并同意对其假释后监督。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已经缴纳全部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