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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岳某犯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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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组织卖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岳某,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以(2006)慈刑初字第16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岳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岳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岳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