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文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2007)塘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008年5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2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文娟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文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娟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23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月1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文娟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