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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正勇犯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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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组织卖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正勇,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城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正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正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正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