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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晔犯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4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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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组织卖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晔,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以(2010)花未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晔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二十二天。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晔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晔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