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祈翠兰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5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组织卖淫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祈翠兰,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祈翠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祈翠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祈翠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祈翠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祈翠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