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继菊,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熟刑初字第09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20日,本院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2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继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王继菊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继菊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继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