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章某某,女,1988年4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以(2008)黄中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8日经我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浩、王磊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干警周勇、秦身农参加庭审,罪犯章某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间,获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章某某的陈述、证人监管干警张红梅、服刑罪犯孙丽出庭作证及罪犯章某某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奕棋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关系和谐,相处融洽,生活来源稳定。家人愿意接纳她,村里也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奕棋司法所认为章某某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给予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