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人方弟明,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暂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被告人徐生金,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暂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被告人苏兴爱,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弟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生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彭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兴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兴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苏兴科、邹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代光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1月2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庄伟鹏审判员:蔡媛媛审判员:杨宝兴
书记员:陈婧怡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