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智清,曾用名何神清,化名何志清,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蝶山区。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小丹,化名覃晴,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何智清、黎小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济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在得知邪教组织全能神的几名信徒因实施违法行为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后,即前往长洲派出所,与张某、李某1等三十余名全能神信徒围拢在长洲派出所前,要求释放违法人员。在此过程中,何智清手持扩音喇叭高喊邪教反动口号,黎小丹带头宣读邪教宣传材料。在何智清、黎小丹及其他个别全能神信徒的煽动带领下,围聚在长洲派出所前的三十余名信徒齐喊邪教口号、诵读邪教宣传材料,宣扬世界末日,并集体高唱邪教歌曲、跪拜祈祷等,企图以此要挟威逼公安机关释放违法人员。何智清、黎小丹等三十余名全能神信徒围攻长洲派出所的行为一直持续了3个多小时,引来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原判还查明,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因2012年12月16日的行为于同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并于同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天。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何智清供述于2012年12月16日上午,其去传福音路过竹湾村一个路口时,看见许多人围在派出所门口,走过去知道是全能神的兄弟姐妹,并打听到派出所抓了几名全能神的兄弟姐妹,因其是全能神的信徒,出于愤慨和激动,就拿了放在花基处的一个扩音喇叭叫喊口号,质问派出所信教的人不偷不抢为何要抓。其喊:我们信神,不做违法的事,是不是?其他人就答:是。其喊:我们有没有违法,其他人就答:没有。其用扩音喇叭反复喊了上述口号,那帮人都跟着喊。其还喊了我们怕神,不怕人,不怕大红龙等口号,其他人都有回应。在其喊口号时有民警阻止,因派出所不肯放人,其就叫兄弟姐妹下跪祷告。祷告结束后,其在花基处拿了一些资料向周围的兄弟姐妹宣读。另一个约20岁的姐妹则带头宣读全能神资料,组织唱神曲。2.被告人黎小丹供述于2012年12月16日上午,其从网吧出来见到一个老奶奶派发有关全能神的资料,并听说有几名信仰全能神的人被长洲派出所抓了,其到时已有三十多人在那里。经了解,这些人都是信仰全能神的,来这里的目的是要派出所释放前几天被抓的姐妹。经交涉,派出所不肯放人,就有人叫下跪祷告,民警进行阻止。门前聚集有约几十名兄弟姐妹,后其看见一个穿黑衣的男子手持扩音喇叭对着派出所大声高喊打倒大红龙等口号,并带领叫喊神语,接着由其带头宣读全能神资料并组织唱神曲。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于2012年12月16日12时许,其接到一个教徒的电话,要其马上赶到长洲派出所,有大事发生,后其就和丈夫一起乘车赶到派出所,到时已有30多人在那里。这些人来的目的是要派出所放前几天被抓的几名兄弟姐妹。经交涉,派出所不肯放人,就有人叫下跪祷告。其看见一个穿深棕色外套理着短头发的男子手持扩音喇叭用普通话说打倒大红龙等口号,该男子说一句,其他兄弟姐妹跟着附和。民警过来想收缴喇叭,其用身子挡住不给收缴。不久,又看见一个约20岁的女子带头宣读全能神资料,带领高声唱神曲。这样做的目的是显示神的强大,逼派出所放人。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于2012年12月16日9时许,其和妻子在街上看见一个约40岁的女人,那女人对其和吴妹媚说,全能神的5个教徒前几天被长洲派出所抓了,神决定中午聚集附近全能神的教徒到长洲派出所,要求放人。12时许,其和吴妹媚就去到派出所,那时已有几十名教徒在那里。经交涉,派出所不肯放人,就有人叫下跪祷告。后看见一个约20岁的短头发男子手持扩音喇叭对着派出所带头大声高喊政府腐败、怕魔鬼不怕大红龙等口号,以显示神的强大。后看见一个约20岁的女子带头宣读全能神资料,带领高声唱神曲的情况。5.证人黄金易、黄某、韦某1、覃某1、覃某2、严某、周某、李某2、李某3、莫某、何某、徐某、刘小琼(化名刘薇)、吴妹媚(化名阿五)、陈龙坤(化名阿四)、韦小天(化名)、海叶(化名)的证言,均证实于2012年12月16日上午至中午,知道或听到兄弟姐妹打来电话说,有几名兄弟姐妹前几天被长洲派出所抓了,就到派出所请愿,要求放人。在长洲派出所门前聚集了约几十名兄弟姐妹,但都互不认识。看见一个约20岁的平头男子组织教徒一起围在派出所门前,其手持喇叭高声呼喊口号,其他人也跟着喊。内容是:全能神的教徒不是坏人,为什么要抓人,我们怕鬼神也不怕大红龙,大红龙是压迫我们的。这样做是向派出所展示全能神的强大,目的是要派出所释放几天前被捉的兄弟姐妹。一个约20岁的女子,其组织唱神曲,宣读邪教宣传材料。一个约25岁的黑衣女子,其带领跪拜、祷告。一个约45岁的男子,其组织带领向民警、群众宣扬全能神教义。因为是全能神的教徒,对于别的教徒被抓,按照神的指示,就要去拯救。如果不放人,就一直闹下去,后来被民警制止并带走的情况。6.证人陈某1、陈某2、颜某、黎某的证言,均证实于2012年12月16日10时许,见到30多人先后到达长洲派出所门前空地后,有一名女子先对着派出所门前跪下,然后其他同伙一起跪拜派出所,约过了10分钟就起来。不久,来了很多公安人员,圈定警戒线,把那帮人圈在警戒线内。这时有一名男子拿着喇叭对着派出所的民警大喊打倒大红龙、世界末日、不怕人,只怕神之类话语,在场的人跟着附和。一名民警想收缴喇叭,被在场的一名女子掩护,不让收缴。接着另一名女子拿宣传资料大声喊叫,其读一句,在场的人就跟着读一句。后来这名女子又带领跳神舞。这帮人前后围堵派出所有几个小时,直到后来被公安人员抓上车带走的情况。7.扣押、收缴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物品情况。8.鉴别证明,证明扣押、收缴的资料为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资料。9.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何智清使用的电脑硬盘中,发现有多个涉嫌邪教资料的文件。10.辨认笔录及视频录像截图、照片,证明两被告人互辨,张某、李某1等十九名证人对两被告人的辨认,两被告人及张某、李某1等十九名证人对作案现场、作案时被录下的截图和对扣押、收缴物品的辨认情况。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作案现场的概况。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两被告人被行政拘留的情况。13.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人身份情况如前所述。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聚众滋事,利用全能神组织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要挟威逼公安机关释放违法人员,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的邪教资料179份(本、张)、电脑主机一台、扬声器一台,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提出其没有组织他人破坏法律实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何智清、黎小丹利用全能神组织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要挟威逼公安机关释放违法人员,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相同,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何智清、黎小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供法庭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聚众滋事,利用全能神组织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要挟威逼公安机关释放违法人员,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幅内量刑。对于原审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提出其没有组织他人破坏法律实施等辩解意见,经查,该上诉理由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提出过,一审在判决书中作了充分的论述,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所作的论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何智清、黎小丹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二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法定的刑幅内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何智清、黎小丹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无不当。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何智清、黎小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劝告上诉人何智清、黎小丹要认罪服法,认真吸取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康安代理审判员:谢康代理审判员:李勉
书记员:韦权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