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盛荣与晁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066-0016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盛荣,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5日,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晁玉辉,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2日,安康市人,住西安市新城区。

杨盛荣与晁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杨盛荣与晁玉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二、晁玉辉欠杨盛荣房屋租金共计54万元,晁玉辉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杨盛荣支付12万元,在2013年3月31日前向杨盛荣支付42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晁玉辉未履行,权利人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12万元,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42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4日、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晁玉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在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晁玉辉、杨盛荣与第三人刘方又另行达成协议:将杨盛荣位于汉滨区文昌路29号房屋及其房屋内其他设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刘方经营。因刘方未能进场经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同时,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安汉执字第00066-00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位于安康市人汉滨区文昌路29号晁玉辉经营所有的德胜楼麻辣火锅店内的财产设施(祥见清单)予以查封。现因该案执行标的发生争议,第三人刘方并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故该执行案件需待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另行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066-001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乐发波审判员:晏斌审判员:郑安宁

书记员:代晓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