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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雷朝飞与吴天彪、李水红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东商初字第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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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雷朝飞。委托代理人王会贤。被告吴天彪。被告李水红。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朝飞诉被告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朝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虞宣义人民陪审员:郑志民人民陪审员:骆巧美

书记员:夏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