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充市圣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东,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立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亚林(特别授权),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圣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充立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圣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圣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圣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南充市圣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德庆审判员:陈扬军人民陪审员:钟崇杰
书记员:李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