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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郑建荣与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海商初字第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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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建荣,系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社区万荣钢管扣件出租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郭建聪。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武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竹林北路**。法定代表人耿惠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荣与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荣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建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3元减半收取3011.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孟善业

书记员:王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