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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西安市第八十九中学诉被告祝海荣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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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市第八十九中学。法定代表人吕高愿,该校校长。被告祝海荣,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鑫,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鹄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第八十九中学诉被告祝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第八十九中学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第八十九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市第八十九中学承担。

审判长:王新权代理审判员:申洁人民陪审员:吴秋玉

书记员:边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