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岗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南风大厦**。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董事长。
李岗与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64165元、诉讼费4929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0日对所欠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3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