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27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陆虹
书记员:穆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