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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法威诉被告裴勇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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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法威,男。被告裴勇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威诉被告裴勇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威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石慧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