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法威,男。被告裴勇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威诉被告裴勇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威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石慧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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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法威,男。被告裴勇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威诉被告裴勇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威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石慧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