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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与王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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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住住所地汤阴县政通路中段。负责人周卫星。被告王珂,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杨彬生,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与被告王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太军

书记员: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