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铁岭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法定代表人刘庆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源金刚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张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金刚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铁岭龙山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铁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玉军审判员:祁宝库代理审判员:李晔
书记员:宋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