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孝凤、郭秋元与被执行人王立明、张风、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1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孝凤,女,满族,农民,住兴城市东辛庄。申请执行人郭秋元,女,汉族,某学校教师,住兴城市。被执行人王立明,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张风,男,满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张民,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申请执行人田孝凤、郭秋元与被执行人王立明、张风、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葫民一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立明、张风、张民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孝凤、郭秋元违约金2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田孝凤、郭秋元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明、张风、张民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孝凤、郭秋元违约金224824.00元,执行费3224.00元被执行人王立明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葫民一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德超审判员:任学义审判员:张永东

书记员:李树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