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水县粮食局(以下简称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向以山,局长。被执行人王国富,男,生于1969年3月18日,汉族,居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3)合民初字第366号县粮食局与王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富于2013年11月7日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余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