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二初字第02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