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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伟与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0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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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二初字第02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