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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雪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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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马雪芳,1971年12月8日。被执行人王滨。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雪芳与被执行人王滨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