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化喜。被执行人殷岩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化喜与被执行人殷岩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5117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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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化喜。被执行人殷岩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化喜与被执行人殷岩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5117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