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周水。被执行人孙佳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周水与被执行人孙佳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鲁本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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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周水。被执行人孙佳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周水与被执行人孙佳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鲁本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