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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宫成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即执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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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宫成刚。被执行人青岛大鹏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郭庄三村,组织机构代码76362046-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成刚与被执行人青岛大鹏索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