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南机电实业(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