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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谷必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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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谷必顺,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必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范云茂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