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元旺。被执行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余美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粘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曾元旺申请执行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奥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36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奥泰公司银行存款113948元予以了划拨。2013年3月21日,曾元旺收到本院转帐支付112363元,并向本院说明本案已执行完毕。另1585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剑锋执行员刘灵石执行员杨大忠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