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胜强。被执行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吉传,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周尧强,总经理。第三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不能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也不能清偿债务,而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系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492028.42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