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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桂粉诉河南省新密市第三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新密执字第5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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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桂粉,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第三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陈福州,校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第三高级中学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杨淑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