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大运之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小振,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夏神州旅游研究发展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明珠国际商务港**。法定代表人田延彬,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iv> 法定代表人田延彬,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5号山东大运之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夏神州旅游研究发展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地名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民提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院执行的案件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军审判员:王杰审判员:章智慧
书记员:魏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