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秋艳。被执行人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肖兴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秋艳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陈瑞审判员:张岩峰
书记员:马自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