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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雏维龙与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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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雏维龙,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鸠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银行存款203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