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雏维龙,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鸠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银行存款203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