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被执行人芜湖万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贤春,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调初字第00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万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贤春银行存款15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