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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霍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裁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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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霍瑜,无业。被执行人李姿洁(原名李亚霖),西安海汇轩茶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储晓勇,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解懿,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瑜申请执行李姿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西仲裁字(2013)第3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姿洁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霍瑜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姿洁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李姿洁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姿洁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李姿洁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