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瑜,无业。被执行人李姿洁(原名李亚霖),西安海汇轩茶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储晓勇,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解懿,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瑜申请执行李姿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西仲裁字(2013)第3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姿洁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霍瑜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姿洁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李姿洁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姿洁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李姿洁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