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家财。被执行人李叶叶。
本院在执行李叶叶与李家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李家财和被执行人李叶叶均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本院以(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车小龙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被予以撤销,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刘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