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叶叶与李家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2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家财。被执行人李叶叶。

本院在执行李叶叶与李家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李家财和被执行人李叶叶均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本院以(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车小龙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被予以撤销,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刘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