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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安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咸丰法执字第002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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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安辉,个体司机。申请执行人彭良英,个体司机。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荣华。被执行人叶炜。

申请执行人夏安辉、彭良英申请执行叶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鄂咸丰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安辉、彭良英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咸丰县人民法院(2012)鄂咸丰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芳审判员:熊国华审判员:谈华斌

书记员:杨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