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安辉,个体司机。申请执行人彭良英,个体司机。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荣华。被执行人叶炜。
申请执行人夏安辉、彭良英申请执行叶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鄂咸丰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安辉、彭良英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咸丰县人民法院(2012)鄂咸丰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芳审判员:熊国华审判员:谈华斌
书记员:杨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