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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水县粮食局与胡光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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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水县粮食局(以下简称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向以山,局长。被执行人胡光意,男,生于1969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安徽省芜湖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3)合民初字第361号县粮食局与胡光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光意于2013年11月7日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余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