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银波。被执行人雷华平。
胡银波与雷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1、雷华平赔偿胡银波钢管、扣件等财产损失292534.20元;2、雷华平支付胡银波租金4502.78元;3、雷华平负担案件受理费3184.5元。因雷华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胡银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华平支付赔偿金292534.20元、租金4502.78元及案件受理费3184.5元。被执行人雷华平应当支付赔偿金292534.20元、租金4502.78元及案件受理费3184.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17元,以上合计346138.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华平银行存款346138.4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红卫
书记员: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