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金柱,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殿华,居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新中道**。法定代表人郭立振,总经理。
吕金柱申请执行王殿华、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金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王硕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