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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金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4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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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金柱,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殿华,居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新中道**。法定代表人郭立振,总经理。

吕金柱申请执行王殿华、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金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王硕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