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XX,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西港北市港**。被执行人曾XX,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容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曾XX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曾XX财产在容县,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曾XX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坚审判员:蒋荣全审判员:梁辉
书记员:顾钦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