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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申请执行曾╳╳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玉中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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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XX,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西港北市港**。被执行人曾XX,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容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曾XX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曾XX财产在容县,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曾XX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坚审判员:蒋荣全审判员:梁辉

书记员:顾钦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