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修桂军,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刘各庄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幺树松,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修桂军诉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刘各庄西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修桂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振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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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修桂军,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刘各庄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幺树松,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修桂军诉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刘各庄西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修桂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振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