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咸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玲,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腾飞,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河南咸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腾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惠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咸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腾飞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樊育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