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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建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沈和执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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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凌空二街**甲,组织机构代码:11760649-5。法定代表人:王秀斌,系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建平,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建平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2)沈和民三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沈和执字第345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德维屏

书记员:张博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