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坤。被告叶照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坤与被告叶照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坤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位于荆门市五三镇“国际俱乐部”项目工地使用的原告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φ48mm钢管9487米、扣件5510套、顶托4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卢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位于荆门市五三镇“国际俱乐部”项目工地使用的原告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φ48mm钢管9487米、扣件5510套、顶托4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金素芳
书记员:宋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