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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黄河大桥SJH-02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齐法执保字第6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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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黄河大桥SJH-02项目经理部

原告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黄河大桥SJH-02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请求续冻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黄河大桥SJH-02项目经理部的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黄河大桥SJH-02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张加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