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应跃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褚志江,个体户。
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褚志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褚志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褚志江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4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