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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巢中凰与任沛霖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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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巢中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任沛霖,台湾户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财产损失23587元,并支付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9月21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自2013年11月起每月1号向本院支付执行款5000元,半年内支付完毕(已向本院支付执行款5000元)。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